河北中医药大学 2024 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3-11-03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多元化招生模式,吸引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博士研究生生源,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校 2024 年继续开展“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工作。
一、招生计划
2024 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约 67 人,其中,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拟招收约 8人,以“普通招考”方式拟招收约 59 人。如“申请-考核制”录取人数不足,空余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整体招生计划统筹使用。实际招生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申请-考核制”招生专业、学位类型及招生导师详见《河北中医药大学2024 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附件1)。
二、招生类型
招生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1. 学术学位(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05”或“1006”),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
2. 专业学位(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57”),侧重于临床技能和临床研究能力的培养。
三、学习方式与学习年限
学习方式:全日制。
学习年限:学制 3 年,最长学习年限 6 年。
四、考生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优良,诚实守信。
2. 心理健康,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3. 有 2 名所报考学科领域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其中 1 名为正高级职称专家,另 1 名为所报考的博士生导师。
(二)报考类型及专业条件
1. 学术学位——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代码前四位分别为“1005”“1006”)
(1)取得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在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2)报考中医临床类(学术学位,专业代码为100506、100509、100512)与中西医结合临床(学术学位,专业代码为100602)专业的考生,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全日制本科专业须为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且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 专业学位——中医(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57”)
(1)全日制本科专业须为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且已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在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2)取得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在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3)取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应届生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或具有中医类主治医师及以上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三)英语条件
1. 申请中医学、中医(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05、1057),英语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CET-4成绩≥425分或合格。
(2)托福(TOEFL)IBT成绩≥80分或CBT成绩≥200分。
(3)雅思(IELTS)成绩≥5.5。
(4)GRE成绩≥1200分或新GRE成绩≥305分。
(5)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PETS5)考试合格。
2. 申请中西医结合(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06),英语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CET-6 成绩≥425分或合格。
(2)托福(TOEFL)IBT成绩≥100分或CBT成绩≥250分。
(3)雅思(IELTS)成绩≥6.0。
(4)GRE成绩≥1300分或新GRE成绩≥325分。
(5)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PETS5)考试合格。
(四)业绩条件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中国科学院二区 SCI 论文至少 1 篇。论文须与所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刊发时间在2019年1月1日之后。须提供检索报告,检索报告须显示中国科学院分区信息。认定第一作者或排名第一的共同第一作者及排名第一的共同通讯作者。1 篇论文仅可供 1 人本次申请使用。
(五)其他
1. 现役军人报考我校,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2. 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需在报名系统中填报“定向就业”类型。报考我校须全脱产,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同意报考全脱产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证明”。
五、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具备申请条件者,由本人在2023年11月6日10:00-15日17:00在我校“博士招考系统”中(11月6日开通,点击链接即可进入系统https://bszk.hebcm.edu.cn/bszk/bswb/default.aspx)点击标题栏“申请报名编号”—“申请考核制报名”进行报名。
报名完成后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请按以下顺序装订后提交(封面及目录格式见附件 2 )。凡提交至我校的材料,不再退回。综合考核时,需携带原件以备查验。接受邮寄。
1. 申请人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2.《河北中医药大学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报名系统填写完毕后导出打印)。“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届生为申请人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3.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附件4)。
4. 专家推荐书(附件5)。
5. 定向生需提供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6)。
6. 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交学信网打印出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 6 个月)。持有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或中外合作办学只获得国外学历的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7. 申请中医临床类、中西医结合临床学博考生需提供医师资格证复印件;申请中医专博考生需提供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卫生系列职称证书)复印件。
8. 英语水平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9. SCI论文的检索报告原件(须显示中国科学院分区信息)和 SCI 论文。
10. 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等其他可证明业绩水平的材料,可自愿提供。
提交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6日17:00(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现场接收材料地址:河北中医药大学橘泉校区北教学楼315室。
材料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326号河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蔡老师(邮编:050091)。
联系电话:0311-89926535。
(二)缴费
报名费 160 元/人(冀价行费〔2013〕35号文件),在报名系统中按提示缴纳,缴费时间11月16日8:00-17日12:00。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则视为放弃报名。
(三)材料初审
研究生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四)材料复审
学校成立不少于 5 人的审核小组,由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导师代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打分、不排序,符合条件、复审通过的申请人,经公示后无异议,均可进入综合考核环节。
(五)综合考核
1. 考核专家组。
考核专家组由不少于 5 名相同或相近专业博士生导师(含所报考的导师)组成,设秘书 1 人(需单独设立),负责全程记录考核过程。
2. 考核程序。
(1)专业英语考核。笔试,满分 100 分,按照比例计入考核总分。
(2)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采用 PPT 形式汇报,汇报时间为 20-25 分钟。汇报内容包括个人专业背景、英语水平、临床经历、科研经历(含硕士研究生阶段科研情况)、成果介绍等。
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提问。综合考核申请人的身心健康情况、应变能力、外语水平、中医思维、科研素养、创新能力等,强化对考生学术道德、诚实守信等方面的考核。对于中医专博的申请人,还应考察其临床思维和临床实践能力。每位申请人答辩时间为 15-20 分钟。专家根据考生汇报、答辩情况进行打分,满分 100分,取算术平均值作为申请人的答辩成绩(保留小数点后 2 位),按照比例计入考核总分。
3. 成绩评定。
综合考核成绩=专业英语考核成绩*10%+答辩成绩*90%,满分100分。综合考核成绩低于 60 分为不及格,不具备录取资格。
4. 综合考核全程录音录像。
(六)拟录取
在报考同一位导师的申请人中,根据综合考核成绩,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研究生学院网页公示。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确定为拟录取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进行再次报名和确认,具体时间以研究生学院通知为准。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等操作的,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
六、学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一)学费:按照相关政策,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 1 万元/年/人。
(二)奖助政策:
1.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注重奖优,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积极进取;
2. 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注重公平,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
3. 助研、助管津贴。注重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强能力训练和培养,并适当发挥对生活学习的资助作用。
七、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311—89926535
联系人:蔡乐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326号
邮编:050091
八、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拟录取后需参加体检,体检安排后续通知。
(二)考生须保证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将取消其复试资格、录取资格乃至入学资格。
(三)应届考生在入学前未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或体检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四)本简章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五)学校纪检监察室及研究生学院接受反映举报。监督电话:0311-89926813;学校纪检监察室电话:0311-89926053。